勞動部指出,藍領外籍勞工依我國就業服務法規定,僅能從事許可內工作,且不得同時受僱於兩位雇主,若查獲從事許可外之工作,例如直銷等等,將依就業服務法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為申請許可以外之雇主工作及第二款非依雇主指派即自行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處廢止聘僱許可,並限期離境,請外籍勞工朋友要注意
今天我們來聊聊巴氏量表。
維基百科中記載,巴氏量表(Barthel Index),在1955年由美國巴爾地摩 (Baltimore)市州立醫院之物理治療師巴希爾(Barthel),為了解住院中復健病患的進展狀況所做的測驗;1965年此量表發表於醫學文獻,自此巴氏量表(Barthel Index)就被應用於復健、老年病患的領域,主要用來測量病患的治療效果及退化的情形。
而實際應用上,由醫師團隊來評估老年患者日常生活的體能,所做的日常生活功能之評估量表。透過量表的鑑定,來了解患者需要給予什麼醫療照顧及確認是否符合申請外籍看護。
量表分數越低分,表示老年患者的生活自主能力不足。 簡而言之,就是評斷老人的生活能力,用以申請向政府補助及移工等的證明文件。
最常用到巴氏量表的是以下三種情況:
1.需要申請外籍看護時,由醫院開立診斷證明書及傳遞單,另外還需依據巴氏量表來評估個案的日常生活功能,以確認能否符合申請的條件。點我檢測巴氏量表分數。
2.要申請「長照2.0」的服務時,包括:居家服務、日間照顧、家庭托顧、輔具購買(租借)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老人餐飲服務、交通接送服務、長期照顧機構服務、居家護理服務、居家(社區)復健服務、喘息服務等
3.要申請「全民健康保險居家醫療照護整合計畫」時,除了需要醫師所開立的居家照護醫囑單外,醫療人員會也根據巴氏量表的分數來進行評估,以確認是否符合健康保險的收案標準。
1. 巴氏量表分數35分以下可以申請外籍看護;2012年勞動部17日公告,80歲以上老人其巴氏量表評估為嚴重依賴(60分以下),便可申請外籍看護資格,放寬申請條件。
2. 欲申請長照服務的民眾,除了巴氏量表的分數,申請的條件也需要符合65歲以上老人、55歲以上原住民或是50歲以上失智者、身心障礙者之重度失能者等的其中一項,才能提出申請長照服務。
巴氏量表可向全臺各縣市長期照護管理中心申請在宅鑑定<見附圖>,其中以全癱無法自行下床、需24小時使用呼吸器或維生設備、植物人、領有極重度身心障礙手冊或是其他符合長照中心認定符合標準者,即可申請在宅鑑定。
詳細情況請參閱這篇文章:https://www.sea.com.tw/qa_detail.php?sn=135#.XiVH4v4zbiw
外籍勞工的住宿地址變更後,雇主要在7日內以書面通知外籍勞工工作所在地及住宿地點之縣市政府勞工局;並向變更後所在地之縣市移民署服務站辦理變更登記。雇主如果未辦理,會處以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鍰,並廢止部分或全部的招募及聘僱許可;移民署則是會對外籍勞工處以新臺幣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鍰。
「就業安定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12條修正條文已於96年6月15日發布施行,就業安定費自96年8月起改以每季為1期,並於次季第2個月25日前繳納(例如:4、5、6月份帳單,於8月中旬寄發,雇主應於8月25日前繳納,並得寬限至9月24日止,若該季帳款寬限期滿日遇例假或國定假日則順延滯納金起徵日)。若於每年2、5、8、11月之20日仍未接到繳款通知單者,請儘速撥打(02)8590-2370就業安定費查詢專線聯絡,俾便辦理補發作業。
家庭看護工 :每人每月2,000元 (每日67元)
家庭幫傭(本國雇主申請案) :每人每月5,000元 (每日167元)
依據雇主與外籍勞工簽訂的勞動契約中規定,外籍看護與幫傭於服務滿一年後,雇主應給予每年特別休假七日,特別休假期間薪資照給。一般來說外籍看護與幫傭其特別休假應休而未休,則補給一日加班費$567元。在合約三年期滿時,外籍看護工與幫傭都未休特別休假的話,則外籍看護與幫傭就有應休而未休的特別休假轉為加班費。以上加班費及休假日會因政府規定而改變。
另外因為外籍看護與幫傭都是屬於三年一簽的契約,因此當外籍看護與幫傭在三年滿期回國後,再次來台工作時,其年假規應則重新累計。如果雇主未給予應休而未休的特休加班費,外籍看護與幫傭投訴勞工局或是在機場投訴的話,也將會以積欠薪資來成立投訴案件。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59條規定,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之工作,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得轉換雇主或工作:一、雇主或被看護者死亡或移民者。二、前項轉換雇主或工作之程序,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另按勞動部所核發予雇主聘僱許可函之載明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之許可原因消滅時(如被看護者死亡),應於事由發生日起30日內,依『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之規定向本會申請轉換雇主或接續聘僱該外國人,如未依規定辦理,而指派該外國人為他人工作或從事許可以外工作者,依『就業服務法』第63條或第68條規定核處。」故雇主應辦事項說明如下:
一、 雇主應先向勞動部申請同意移工轉出函:
雇主應填具雇主聘僱外籍勞工申請書(AF-T08外國人申請轉出申請書)及檢附
1. 被看護者死亡證明書影本
2. 外國人名冊及聘僱許可文件影本
3. 雙語版之外國人同意轉換雇主或工作證明書正本,等文件向本會申請同意移工轉出函。
二、 雇主取得勞動部所核發『廢止雇主聘僱許可且同意移工轉出函』後應辦事項:
(一) 被看護者死亡證明書影本
(二) 雇主應於勞動部所核發『廢止雇主聘僱許可且同意移工轉出函』函送達14日內,至當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外國人辦理轉換雇主或工作;或經外國人同意於前開期限內為其辦理手續並使其出國。
(三) 倘若外國人於上開期限內由新雇主接續聘僱,雇主得持雙方或三方合意證明文件送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備查,免踐行辦理轉換雇主作業程序。
(四) 雇主應於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通知每次召開協調會時,通知外國人出席。
(五) 倘若外國人於當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登記轉換雇主或工作期間由新雇主接續聘僱,雇主得持雙方或三方合意證明文件送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資料結清。
(1) 須向勞動部勞發署報備,辦理轉出。
(2) 收到勞動部勞發署轉出函14天內要去就業服務站辦理登記轉出。
(3) 轉出期間管理責任還是在原雇主身上(逃跑責任還是在雇主身上)。
(4) 轉出期間住宿責任應由雇主處理(避免被非法使用)。
(5) 轉出期間如雇主委託人力仲介代為處理住宿,需支付食宿費用。
(6) 轉出期間轉出期間移工在工作地仍持續工作,雇主必需支付薪資。(非廢止聘僱情況下)
(7) 轉出期效以發函日起60天,如入境僅一年內或特殊情況可在延長60天。
(8) 轉出期間,雇主仍需支付健保費,就安費在「廢止雇主聘僱許可且同意移工轉出函」情狀況下可不支付,但是一但以「廢止雇主聘僱許可且同意移工轉出函」辦理轉出,雇主不得取消轉出手續。
(9) 倘若移工已由新雇主接續聘僱,雇主得持雙方或三方合意證明文件辦理薪資結清。
勞動部指出,被看護人資格僅能申請一名家庭外籍看護工時,移工成功轉換後,須等新雇主取得接續聘僱許可函,原雇主才可以聘僱移工。
勞動部說明,移工等待轉換雇主期間,安置責任仍由原雇主負責,並且要繳交就業安定費,若期間有要求移工工作,也要給付薪資。 雇主經廢止聘僱許可後,自廢止聘僱許可日起,雇主即無須繳納該移工的就業安定費,若廢聘則不得要求工作。
被看護人往生,視同外籍看護工工作期滿,雇主應於30日內提供被看護人之『死亡證明書』等相關文件予勞動部辦理後續事宜。若有其他符合親等資格及申請條件之被照顧人,也可變更被看護人將外籍看護工留下。或是辦理外籍看護工轉出,由其他符合資格之雇主承接。變更被照顧人或辦理轉出外籍看護工都可以委由立豪仲介來進行辦理。
法律規定,外籍家庭看護工的法定工作內容是,在家庭從事身心障礙者或病患的日常生活照顧相關事務工作,因為被照顧人生活無法自理,舉凡為被照顧人煮飯、洗衣、清潔環境等,皆為家庭看護的合法工作範圍。 而家庭幫傭,由於申請聘僱資格亦是以照顧老人與幼兒為審核基準,工作亦限於相關家事服務,雇主也不可以要求幫傭順便照顧寵物。 家庭看護工與家庭幫傭兩者,屬於不同的工作類型。
由仲介公司幫移工到移民署申請重入境手續後才能出境,否則回國時將無法入境,雇主切勿逕行購買機票就直接出國,因此移工有需要出國時,請洽詢立豪國際有限公司申請移工相關入境事宜。
任何申請人申請許可引進外籍勞工,該名外籍勞工只能為合法雇主提供勞務,不能為其他親朋好友工作。
如將合法申請的外籍看護借他人使用,雇主將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2款「不得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處罰鍰15萬元至75萬元。借用他人合法看護者將違返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聘僱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一樣也是被處罰鍰15萬元至75萬元。
為減輕中低所得家庭照顧身心失能者的租稅負擔,所得稅法第17條修正已於108年7月24日經總統公布生效,增訂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項目,符合條件者每人每年定額減除12萬元,並追朔至今年元月施行,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的家庭將可受惠,民眾於109年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申報。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衛生福利部日前公告「符合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之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資格」,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若有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之被看護者、失能程度屬於失能等級第二級至第八級且使用長期照顧給付及服務,或身心失能者於課稅年度入住住宿式服務機構,全年達90日等三項條件之一,即符合長照特別扣除額條件。各地區國稅局將積極宣導,協助民眾洽詢相關問題。
賦稅署進一步說明,前述資格證明文件,實際聘有外籍看護工者,須檢附108年度有效的聘僱許可函影本;未聘僱外籍看護工而經指定醫療機構進行專業評估者,提供108年度取得的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暨巴氏量表影本。符合特定身心障礙重度(或極重度)等級項目或鑑定向度之一,檢附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影本。
此外,失能等級為第2級至第8級且108年度使用長期照顧給付及支付基準服務者,須檢附108年度使用服務的繳費收據影本任一張;免部分負擔者,則請提供長期照顧管理中心公文或相關證明文件,並在文件中註記特約服務單位名稱、失能者姓名、身分證字號及失能等級等資料。
以入住住宿式服務機構全年達90日為申請條件者,須檢附108年度入住累計達90日繳費收據影本;受全額補助者,須檢附地方政府公費安置公文或相關證明文件,並於文件中註記機構名稱、住民姓名、身分證字號、入住期間及床位類型等資料。
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比照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訂有排除適用規定,包括減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適用稅率在20%以上、選擇股利及盈餘按28%單一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以及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計算的基本所得額超過規定之扣除金額670萬元,將不予適用。
衛福部24日表示,自108年9月24日起,「擴大外籍看護工家庭使用喘息服務計畫」適用對象放寬,凡經照管中心評估屬長照需要等級為第7級或第8級者,只要外籍看護工短時間休假,即可申請喘息服務,預估符合受益人數達17.9萬餘人。
依據衛福部規定,外籍家庭看護工無法協助工作(空窗期)超過1個月以上者,被看護者家庭才可申請「喘息服務」,但外籍家庭看護工週休1日或短暫休假並不適用。為解決被看護者在外籍家庭看護工休假期間的照顧需求及兼顧外籍家庭看護工的休假權益,在長照2.0服務量能已逐步成長下,衛福部與勞動部跨部會協商,將分階段針對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被看護者家庭納入「喘息服務」。
首先在107年12月1日,針對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的被看護者,屬經當地長期照顧服務管理中心評估為長照需要等級第7級或第8級且家庭功能支持薄弱屬於獨居或主要照顧者為70歲以上的個案,外籍看護工短時間休假即可申請使用居家、機構、日間照顧、夜間喘息等「喘息服務」,並依據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一般戶等身分別給予100%、95%或84%費用補助額度,當時預估受惠2.8萬個家庭。
考量家庭照顧者身分及現今多元居住型態,且受照顧者失能等級為7至8級者,確有需較為綿密之照顧服務,該等家庭如遇外籍家庭看護工臨時請假,恐有照顧安全之疑慮;為保障受照顧者之安全與照顧品質,因此進一步放寬外籍看護工家庭使用喘息服務的適用對象,已與勞動部完成會商。
自108年9月24日起實施放寬適用對象為「經照管中心評估屬長照需要等級第7級或第8級者,即可於外籍家庭看護工短時間休假時申請喘息服務」,預估17.9萬人受惠。
衛福部表示,將持續追蹤服務需求及使用情形,以完善長期照顧服務,聘有外籍家庭看護工之家庭若有長照服務的申請需求,可利用市話或手機撥打「1966」,將有縣市照顧管理中心的專人提供申請長照相關服務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