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被看護人以聘僱一名外籍看護工為限。
1.被看護人經指定醫院完成醫療評估。
(一)年齡未滿80歲,巴氏量表評估35分以下或有全日照護需要。
(二)年齡滿80歲以上未滿85歲,巴氏量表評估60分以下或有全日照護需要。
(三)年齡滿85歲以上,巴氏量表評估輕度依賴照護。( 以上需有診斷證明書,並於開立時填寫傳遞單 )
一、配偶
二、直系血親
三、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
四、繼父母、繼子女、配偶之父母或繼父母、子女或繼子女之配偶
五、祖父母與孫子女之配偶、繼祖父母與孫子女、繼祖父母與孫子女之配偶
一、 被看護人:國民身分證影本和戶口名簿影本
二、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影本和戶口名簿影本和印章(足以證明申請人與被看護對象之親屬關係)
三、醫院證明: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或身心障礙手冊影本(須符合特定身心障礙重度等級項目之一)
1.平衡機能障礙
2.智能障礙
3.植物人
4.失智症
5.自閉症
6.染色體異常
7.先天代謝異常
8.其他先天缺陷
9.精神病
10.肢體障礙(限運動神經元或是巴金森氏症,但曾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者,不在此限)
11.罕見疾病(限運動神經元疾病。但曾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者,不在此限)
12.多重障礙 (至少具有前十一項身心障礙項目之一 )
※80歲老人嚴重依賴(巴氏量表60分以下)101/9/19起可申請外勞
一、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記載為植物人
二、經醫療專業診斷巴氏量表評為零分,且於6個月內病情無法改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