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製造業申請協助引進外勞案件申請表(M343表)
(2)製造業申請協助引進外勞案件設備清單(M343A表)
(3)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影本或縣市政府免辦工廠登記證之證明文件影本
(4)公司設立登記表或變更登記表。 ( 若為獨資或合夥者需檢附「縣市政府公文及商業登記抄本」)。
(5)機器設備證明文件:
• 最近一年依法報送稅捐機關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納稅證明
• 財產目錄之機器設備明細
• 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
• 工廠設立未滿一年應檢附營業稅申報書(401表)
• 新購置機器設備尚未列於財產目錄者,應檢附發票、海關核發之進口報單或其他實際支付憑證等影本。
• 新購置設備發票
• 海關核發之進口報單或其他實際支付等影本
(六)生產流程圖及工廠平面圖。
(七)公司簡介及主要產品名稱、圖片及用途說明。
(八)資源化產業類別須再檢附下列之 一之資格證明文件:
事業廢棄物再利用許可、通過公告再利用檢核者、公民營廢棄物處(清)機構、應回收廢棄物處理業、工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
直接從事製造業產品製造或與其有關之體力工作外籍勞工聘雇許可期間屆滿前四個月期間內,製造業雇主如有繼續聘雇外籍勞工之需要,得向勞動部申請重新招募。其申請重新招募之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前次招募許可所聘雇外籍勞工之人數,並以一次為限。